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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pg电子游戏官网入口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市场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2-2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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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

一是落实上级相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要求,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文办字〔2013〕42号)已执行近10年,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区文化市场发展现状

2.修订新增娱乐场所同相关单位距离要求和测量方法的依据是什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要求,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条件。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市等十多个省(区、市)将娱乐场所距离相关单位规定改为测量交通行走距离(不小于200米),此法更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同时,由于我区农村(牧区)中心区域较为集中,将娱乐场所距离相关单位最低距离定为150米更符合实际。

3.新增多个类型的游艺娱乐场所面积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适应儿童游艺娱乐场所、虚拟现实游艺娱乐场所、专营“抓娃娃机”等礼品类游艺娱乐场所发展的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中,六、其他要求: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参照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所辖县级行政区的游艺娱乐场所面积标准(80平方米),设定上述类型的游艺娱乐场所最小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

4.新增农村(牧区)地区歌舞娱乐场所的面积和游艺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包间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中,六、其他要求: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参照常规歌舞娱乐场所面积要求,结合我区农村(牧区)发展实际,设定农村(牧区)地区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包间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的标准。参照歌舞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标准,设定“游艺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标准1.5平方米”标准。

5.修订新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第(四)部分“扩大长效机制试点范围”规定,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新增试点地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确定,报文化部备案试点地区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允许试点地区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2023年1月19日,我厅印发《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文旅办字〔2023〕13号),规定全区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试点期间,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中小学距离(200米)测量方法改为测量两地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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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政策解读,
  1.《关于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
  一是落实上级相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要求,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文办字〔2013〕42号)已执行近10年,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区文化市场发展现状。
  2.修订新增娱乐场所同相关单位距离要求和测量方法的依据是什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要求,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条件。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市等十多个省(区、市)将娱乐场所距离相关单位规定改为测量交通行走距离(不小于200米),此法更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同时,由于我区农村(牧区)中心区域较为集中,将娱乐场所距离相关单位最低距离定为150米更符合实际。
  3.新增多个类型的游艺娱乐场所面积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适应儿童游艺娱乐场所、虚拟现实游艺娱乐场所、专营“抓娃娃机”等礼品类游艺娱乐场所发展的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中,六、其他要求: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参照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所辖县级行政区的游艺娱乐场所面积标准(80平方米),设定上述类型的游艺娱乐场所最小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
  4.新增农村(牧区)地区歌舞娱乐场所的面积和游艺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包间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中,六、其他要求: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参照常规歌舞娱乐场所面积要求,结合我区农村(牧区)发展实际,设定“农村(牧区)地区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包间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的标准。参照歌舞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标准,设定“游艺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标准1.5平方米”标准。
  5.修订新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第(四)部分“扩大长效机制试点范围”规定,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新增试点地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确定,报文化部备案,试点地区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允许试点地区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2023年1月19日,我厅印发《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文旅办字〔2023〕13号),规定全区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试点期间,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中小学距离(200米)测量方法改为测量两地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
  

1.《关于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

一是落实上级相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要求,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文办字〔2013〕42号)已执行近10年,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区文化市场发展现状

2.修订新增娱乐场所同相关单位距离要求和测量方法的依据是什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要求,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条件。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市等十多个省(区、市)将娱乐场所距离相关单位规定改为测量交通行走距离(不小于200米),此法更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同时,由于我区农村(牧区)中心区域较为集中,将娱乐场所距离相关单位最低距离定为150米更符合实际。

3.新增多个类型的游艺娱乐场所面积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适应儿童游艺娱乐场所、虚拟现实游艺娱乐场所、专营“抓娃娃机”等礼品类游艺娱乐场所发展的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中,六、其他要求: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参照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所辖县级行政区的游艺娱乐场所面积标准(80平方米),设定上述类型的游艺娱乐场所最小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

4.新增农村(牧区)地区歌舞娱乐场所的面积和游艺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包间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中,六、其他要求: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参照常规歌舞娱乐场所面积要求,结合我区农村(牧区)发展实际,设定农村(牧区)地区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包间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的标准。参照歌舞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标准,设定“游艺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标准1.5平方米”标准。

5.修订新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第(四)部分“扩大长效机制试点范围”规定,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新增试点地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确定,报文化部备案试点地区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允许试点地区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2023年1月19日,我厅印发《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文旅办字〔2023〕13号),规定全区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试点期间,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中小学距离(200米)测量方法改为测量两地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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